我们从后续发展的角度来说一下这个问题:杀人不等于偿命!也就是说,这个护士最后不一定会被判死刑。

1、关于手段残忍的问题
现在大家都觉得本案属于手段及其残忍,实际则不然:
在本案中,是有两个行为,一个是杀人,一个碎尸。也就是说,这个护士应该先杀人,再进行碎尸。
手段是否残忍,应当首先考虑杀人行为本身的行为是否残忍,比如是杀人的方式、手法,这里可能需要考虑死者在死亡过程中是否痛苦。现在护士到底通过什么方式实施杀人仍未知,但“碎尸”这一行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人道主义上来评价,显然是非常残忍的。法律上,这一行为可认定侮辱尸体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本案可能最后定罪为故意杀人罪,从其行为来看,实际上是两个行为,即“杀人”和“碎尸”。
这需要考虑本案舆论的关注度,这个案件在知乎上关注度即将过亿,影响是非常大的。但是是否“恶劣”,还需要看这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
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胡伊萱案。
年轻的实习护士好心将孕妇扶过马路,却被该孕妇以送自己回家为名诱骗到家中被其丈夫奸杀,这个案件直接导致许多人以后不敢对陌生人施以好心。
但广西玉林女护士这个案件的偶发性较高,很难说大家因为这个案件而不相信护士,也就是说不会造成如胡伊萱案出现时较大的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恶劣程度大,不一定能评价为“极大”。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嫌疑人是被抓获的,而不是主动投案。
受信息不全的局限,我们无法得知警方是在侦查过程中抓获嫌疑人,还是在已经掌握指向嫌疑人的明确证据情况下抓获。
另外,如果被害人的家属报案,警察在查看现场、未锁定嫌疑人的时候直接抓获,嫌疑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目前尚未掌握的线索,也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死者生前和嫌疑人之间存在情侣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执,或者死者生前做了一些对嫌疑人有伤害的行为,这种情况也可以减轻刑罚,且免于死刑的概率较大。目前警方并没有通报这个情节,预计开庭的时候才可能有线索披露。
如果是因为赌博的原因造成的杀人动机,这是不能得到法院的同情的。如果双方有债务纠纷,男方生前有重大过错,可能会影响死刑判决。
4、坦白情节、偶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家庭是否困难等方面在刑事案件中都有可能影响判决,但在死刑案件中,权重并不大。

如果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同一法律体系下,有的案件里没有被判死刑的人犯罪行为、情节、结果比这个护士的更重,那这个护士当然不能被判处死刑。如果比这个轻的都判了死刑,那可能更偏重于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