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案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每次出现这样的新闻也都会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大家关心由高空抛物造成的人物损害到底该负什么责任?今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苏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跟随奶奶长大,学校毕业后也没有稳定工作。不久前他因为家庭矛盾和父母激烈争吵然后离家出走。几天后苏某气不过手提木棍来到父母家,在和父母争执过程中,拿木棍把家中玻璃打碎,还将家里的两个花瓶从楼上扔了下去。苏某家住10楼,楼下是小区公共道路,来往有行人和车辆经过,苏某扔下的花瓶正好将停靠在楼下的两辆轿车砸中,并未造成行人伤亡,车主报警后苏某也随即投案,此次造成车主损失共计5100元。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比如上述案件,苏某因为个人发泄情绪,从10楼高空抛下物品,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法院考虑到苏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车主经济损失,最后判决苏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广州刑事律师表示,其实在此类案件中最难的是侵权责任人的认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那就要视为侵权主体,就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高空抛物不是小事,一时的随意很可能造成大的危害,还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