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王某和村委会签订了当地林地承包合同,说自己要开设蔬菜大棚。随后在承包林地上开始雇人用挖掘机、推土机等把承包的土地推平毁坏,开始建蔬菜大棚,但此举并未通过当地林业部门批准许可。后经村委会和王某沟通,王某主动到公安局说明情况,后经林业部门测算,王某共非法占用毁坏林地32亩,后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其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依照《破坏土地的解释》,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同样依照《破坏土地的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了被占土地用途,且面积较多,毁坏大量林地,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到王某能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广州刑事律师呼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一个人口大国,农用地是非常重要的资源,耕地是粮食的基础,保护耕地是目前我国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同样也是作为一个公民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