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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的若干解释

关于获取假释的案件今年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在6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了对黄光裕予以假释的新闻。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此案过程,黄光裕,国美电器创始人,曾问鼎过胡润百富榜之大陆首富的人物,可谓风光无限,可却在2010年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8月最终判决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曾经叱咤风云的商业巨鳄到阶下囚,也是令人唏嘘不已。此后,2012年和16年黄光裕共获得两次减刑,减刑后黄光裕执行刑期到2021年2月16日。在被假释之前,黄光裕已经服刑11年有余。那么为什么黄光裕可以假释呢,到底什么是假释?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假释?先来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一)对象条件:被假释的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三)刑期限制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关于假释考验期,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虽说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运用假释,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更好的促进其融入社会,积极作用是很大的。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假释的使用率却非常低,最大的原因可能是司法机关担心犯罪分子假释期间再次犯罪而被追责。目前,最高检指出,如果罪犯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检方建议优先适用假释。可见,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假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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