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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不被强奸,情急之下割腕

一天,上高中的王某爱到蒋姓男子开的电脑修理铺修理电脑,蒋某借由把王某爱带到自己的租房,蒋某修理电脑后,竟然要求要与王某爱发生性关系,王某爱果断拒绝,但蒋某并未罢休,便强行搂抱试图强行与王爱某发生性关系。王爱某强烈反抗,后用厨房刀具割破手腕以死相逼,蒋某看到后有些害怕,于是停止对王某爱的奸淫行为,为其简单包扎后送其到医院就诊,并主动承担了全部医药费用。医院检查过后鉴定王爱某为轻微伤。随后检察院对蒋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但是此案在审理中,就蒋某的犯罪出现不同意见,一个就是强奸犯罪未遂,一个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则强调的是犯罪份子的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未遂犯与中止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自动性。

 

从上面的案件看,蒋某在强行与王爱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看到被害人拿刀割腕后,从客观情况来讲,蒋某还是有能力继续实施奸淫行为的,但他看见王爱某受伤流血痛苦,心里不忍心放弃奸淫行为,还送其就医,所以不应该因为犯罪过程中存在客观障碍就忽视了被告人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针对强奸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指出:强奸案是刑事案件非常恶劣的一类,女性作为弱势群体,自身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给犯罪份子任何可乘之机!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复杂,假如遇害,建议一定要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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