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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被打劫,什么时候出租车司机也成高危行业?!

近年来随着打车软件的出现,对出租车的生意打击不小,但是相较于网约车,出租车更加正规安全。近几年来,抢劫出租汽车、杀害司机的恶性案件也不断发生,给出租汽车司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出租车

前不久,一市公安局接到连续报案,报案人皆为出租车司机。一出租车司机被三名男青年持刀抢走人民币200余元及手机一部;另一出租车司机被两名男青年抢走人民币500余元;出租司机丁某驾驶出租车被两名搭车男青年持刀砍伤抢走人民币200余元;出租司机江某驾驶出租车被持刀捅伤,被抢走手机等物品。这几起恶性出租车抢劫案件立即引起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经过10余天的侦破,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孙某、王某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认了上述犯罪行为,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有人认为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那么在出租车上抢劫是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是一种严重地扰乱公共秩序,威胁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极大的行为。而本案中在出租车上抢劫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司机,犯罪对象单一,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因此此种情况应予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广州刑辩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是以载有乘客的小型出租车为目标加以拦截,后对司机和乘客施以抢劫的,此时小型出租车因其具有“公共交通工具”的性质,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但生活中发生在小型出租车的抢劫案件,大多是犯罪分子以租乘为名,骗司机将出租车开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针对司机行抢,或者同时抢劫司机驾驶的出租汽车。这种抢劫犯罪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因此,不同于威胁众多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案件, 可见以租乘为名针对小型出租车司机抢劫的情形排除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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