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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顺手牵羊” ,保安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孙某某是利华商场的保安,2016年5月29日晚上,他在值班巡逻时发现商场内一家玉器柜台没有上锁,孙某某便乘无人之机从中盗取玉器7件,经价格鉴定,被盗玉器价值人民币3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孙某某在值班期间拿走商场内财物该如何定性,即孙某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评析】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应该将孙某某的行为性质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其职务上具有的便利,将属于本单位且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能够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孙某某作为商场的保安人员,虽然具有保护公司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是却并没有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且孙某某实施的行为实际上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而是乘利华商场无人之机偷取财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职务侵占罪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犯罪人所在单位的财物。而该案中孙某某所窃取的财物并非商场的财物,而是在商场内某玉器店的财物。因此孙某某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符合“属于本单位的财产”这一特征。

综上所述,本案中孙某某的这种盗窃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而仅仅是利用了他们在保安工作上便利,并且其非法占有的也并不属于本单位的财产,所以,孙某某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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