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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窃贼刺伤警察,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

  某日,市公安局特警队员魏某、孙某、梁某跟随某辆公交车执行反扒任务。车辆在行驶途中,三名特警发现沈某和张某正在扒窃他人财物。当车行驶至某小区附近,沈某和张某正准备下车时,三名特警队员在亮明自己身份后立即对他们实施抓捕,此刻沈某便从身上掏出弹簧刀进行抗拒,并将特警队员魏某和孙某刺伤。经法医鉴定,魏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孙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分歧】

  本案再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沈某扒窃后抗拒公安特警抓捕并用刀捅伤特警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应依抢劫罪定罪量刑。具体理由是:

  依据我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并且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的行为,应该依照本法中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将此类犯罪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这也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则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或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时才能定罪;二是当事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他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三是当事人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作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

  结合本案分析,特警队员魏某等在公交车上已经发现沈某和张某有扒窃他人财物行为,当特警队员在亮明自己身份后正要对他们实施抓捕时,遭到了沈某用弹簧刀进行暴力抵抗,并造成特警队员魏某重伤乙级、孙某轻伤乙级之后果,沈某使用暴力的目的就是为了抗拒抓捕。可见,沈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故应以抢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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